自由時報 提供/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
Q︰春嬌與志明是大學同學,兩人情投意合,欲攜手共創美好未來,遂於民國97年1月1日於飯店舉行結婚典禮並大宴賓客,並商請兩人所尊重的長輩王老師及丁老師當證婚人;但丁老師因人在國外無法到場,遂由春嬌代刻印章,用印於小倆口精心準備的結婚證書上。
民國98年2月22日,春嬌發現志明外遇,外遇在床,即憤而訴請離婚,並向志明請求給付贍養費,是否可行?
律師詳解:
台灣結婚生效方式,於民國97年5月23日重大變更,在此之前結婚只要「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」即可合法成立;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,要「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」才生效。
春嬌志明結婚時有公開儀式筵席,現場有很多人「在場目睹」,因此縱然在結婚證書上的證人丁老師不在場,仍有其他許多人可列為證人,所以兩人的結婚是有效的。至於春嬌代刻丁老師印章,如果已經過丁老師同意,沒有偽刻印文、偽造文書的問題;同理,因為是合法生效的婚姻,以之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,也沒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。
因此,春嬌訴請離婚或並請求志明給付贍養費,離婚諮詢自然可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