蘋果日報
讀者小玲問:
我從事網拍服飾業,不小心誤用台灣業者有版權的圖片挨告,但我是使用大陸業者所提供的圖片,事前不知道這些圖片侵權,請問我會有刑事或民事責任嗎?若對方要求和解金額為五萬元,但我有多個網路賣場,這樣會不會被起訴多次?若被法院判刑可上訴幾次?若為緩刑還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嗎?
律師李育敏答:
根據《著作權法》規定,引用或重製他人著作,必須得到著作權人同意,但若是基於「合理使用」目的,例如為公益或新聞報導需要,在合理範圍內可以重製或引用他人著作。
舉證獲授權搏無罪
按小玲的描述,工商調查協助拍賣網站所使用的圖片是基於營利目的而使用,不符合《著作權法》「合理使用」規定,因此可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,會有民事及刑事責任。
若小玲一直以為照片的版權是屬於大陸業者,並不知道已經侵害他人版權,則可能會因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而不成立犯罪。但小玲應舉證證明為何會認定大陸業者有著作權,例如是否有授權。
至於小玲同時經營數個拍賣網站而觸法,原則上檢察官會一併偵辦,不會起訴多次,是否構成數罪或是僅為一罪,要視具體案情而定。
此外,根據《著作權法》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所規範的犯罪行為,屬於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,按照《刑事訴訟法》規定是二審定讞案件。若犯罪行為成立,雖在量刑上獲得緩刑,民事上仍構成侵權行為,仍有民事賠償責任。
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