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謂妨礙家庭及婚姻?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在刑法中視為觸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:
重婚者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。而與其結婚的對象亦視為同罪﹝刑法第237條﹞。
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,且經判決為無效或被撤銷之婚姻﹝刑法第238條﹞
此項為告訴乃論罪。
與配偶以外之人有性行為者。其對象亦同﹝刑法第239條﹞此項為告訴乃論罪。
誘使有配偶之人或未滿二十歲之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(刑法第240至241條)誘拐有配偶者為告訴乃論罪。
收受、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﹝刑法第243條﹞。
本次案例為陳姓男子於2014至2016年間多次利用黃男忙於事業時,趁機邀約黃男之妻上汽車旅館,次數多達50次,因此本次事件的委託者便委託本公司的團隊進行多次的追蹤收證,包含當事人於開房後所拍下的蓋棉被的照片、相關通訊軟體上的對話紀錄、進出汽車旅館的次數以及時間點都成為對我們委託人有利的證據,檢方事後也依妨礙家庭起訴陳姓男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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