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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遇剖析

男子偷情被外遇 光屁股50萬賴不掉


NOW news 2011/01/25 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
 

一名黃姓男子與已婚朱姓女子外遇被抓到,黃男與朱女的龔姓丈夫簽下本票,約定賠償50萬元和解,黃男未依約賠錢,反而認為當時受脅迫,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,台灣高等法院不認定黃男遭受脅迫,駁回他的請求,全案定讞。

 

根據法院判決,這名住在台北市的黃姓男子與朱姓已婚女子外遇,去年3月兩人相約在台北市迎風河濱公園停車場約會,朱女的龔姓丈夫帶著徵信業者、警察,當場抓到兩人在車內外遇「車震」,並拍到兩人下半身赤裸的畫面。

 

3人被警察帶回派出所後,黃男與龔男經溝通協調後,簽下50萬元的本票達成和解,但事後黃男未依約給付賠償金,龔男憤而提告妻子與黃男刑事的外遇通姦罪,法院判兩人各有期徒刑4個月,得易科罰金。黃男認為當時是遭到龔男與徵信業者脅迫下才會簽訂本票,且辯稱員警未依正當程序,容任龔男的恐嚇行為,因此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。

 

 

外遇在民事部分,法院一審簡易庭判決黃男敗訴,黃男不服上訴至二審。二審合議庭認為,當天雙方簽本票時,就算沒有員警在旁見證,黃男若有遭受恐嚇的情況,應可立即呼叫員警協助,但並沒有任何請求員警協助之意,因此不認定黃男遭受脅迫。法官駁回黃男的請求,全案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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