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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遇案例

違反風俗,外遇契約無效?


*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/記者鄧玉

 

台中發生妻子簽協議同意丈夫外遇又反悔的案例,律師黃鼎鈞認為,刑事上,妻子可能因事前約定或事後寛恕,影響追訴權。但這名妻子當下反悔,不代表「永遠」同意,後來丈夫再外遇,妻子還是可以提告追究丈夫外遇通姦刑責。而且在民事上,這種同意外遇的契約,因違反社會善良風俗,會被法院認定無效。

 

夫要求履行恐敗訴

 

律師刑建緯指出,外遇本來就是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行為,因此夫妻雙方簽契約同意對方外遇,這樣的契約內容違反《民法》「不得違反公序良俗」規定,所以案例中的丈夫如果打官司要求妻子履行「同意外遇」契約,將會被法院判敗訴。

 

黃鼎鈞還提醒,《通姦罪》是告訴乃論,有六個月時效,夫妻知道另一半外遇後,超過半年時效未提出通姦告訴,將不再受理。而夫妻雙方簽契約,約定容忍對方的外遇,也會影響追訴權,因為《刑法》規定「對外遇通姦罪者,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。」也就是說,只要夫妻間有事前縱容,或事後宥恕的協定,即不得提出外遇通姦罪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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