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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遇案例

證明未滿20歲 父債不需全扛


蘋果日報


讀者問:
家父於二○○一年底去世,身後未留遺產,家中四名子女都沒辦拋棄繼承,直到去年收到某壽險向法院聲請的支付命令,才得知父親在一九九四年曾以保戶身分向該公司申辦房貸,該擔保品房屋已於一九九六年遭法拍,但仍不足欠款約三十八萬元。

該公司向我們四名子女、母親共五位繼承人求償,金額卻高達九十三萬元,目前三人遭法院扣薪、一人房屋被查封,但我們皆受無薪假及失業之苦,多次與該公司協商,該公司都要我們全額清償,請問我們該如何保障權益?


律師郭令立答覆:
讀者若能證明父親過世時,四名子女都未滿二十歲成年年齡,就可援用去年修正的《民法》規定,償還繼承而來的債務,以繼承所得的財產總額為限。


或舉證幫人作保

或者,讀者也可以證明父親只是幫人作保的連帶保證人,而且是在父親過世後,才發生必須幫被保證人還債的情形,那麼讀者與家人同樣只需要在繼承所得財產額度內還債。如果以本案為例,因為沒有遺產,就沒有清還債務的責任。

若沒有上述兩種狀況可解套,本案讀者和兄弟姊妹就須代替父親負擔完全清償責任,但現有債務比當初不足款高很多,讀者可依法主張只計算最近五年內利息,並要求欠繳利息不能併入本金持續計息。讀者另可再嘗試請求對方減免本金,但成功機率不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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