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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遇案例

外遇通姦的法律責任


案例:
芳雯發現已經有好長一段時間,政文經常早出晚歸,問他去處,先是吞吞吐吐,之後總是轉移話題,然後藉口惱羞成怒大吵一架。後來,芳雯覺得還是有必要查明究竟,一日偷偷跟蹤政文,才知道政文與某女子有外遇,而且已經發展到性關係的程度。芳雯想知道政文外遇,有什麼法律責任?


解答:
現代人由於生活緊張、工作忙碌,過多的壓力,有時造成感情繃緊,亟需找尋出路,如果夫妻、家庭關係無法填補彼此感情需要時,經常會有變調的外遇發生。


外遇關係如果僅止於紅粉知己或知心的異性朋友,可以說是「精神外遇」,這時尚不是法律處罰的對象,但如果有夫之婦 (夫)與第三者已經達到姦淫程度(發生性關係),也就是俗稱的「外遇」,或說是「肉體外遇」,那麼就觸犯法律相關規定,須負法律責任。


依據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,亦同。」


換句話說,通姦者與相姦者均觸犯刑責,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且本罪須告訴乃論,亦即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應提出告訴 (參見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) ;如果外遇通姦行為連續發生者,則以最近一次之外遇通姦行為起算六個月內應提出告訴,但配偶之一方如有事前縱容 (譬如有不孕之配偶,為了傳宗接代同意配偶之他方與人姦淫) ;或是事後知悉通姦而宥恕之 (譬如配偶一方坦承反悔,他方配偶原諒之,不予追究犯行) ,則不得再提出告訴。當然,如係新發生之外遇通姦行為,則應個別另行起算告訴期間,不可不察。


又,實務上,配偶之一方,經常於提出告訴之後,因他方配偶坦然認錯後,為求得家庭和諧,而同意撤回告訴,但撤回告訴之效力,原則上僅及於配偶之他方,不及於相姦人。相姦人即第三者仍需負相姦罪。


因此,如有和解之情形,應注意撤回告訴之範圍,究竟僅止於配偶之他方或包括相姦之第三者。 此外,依據民法第一○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○五六條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者,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,並得請求損害賠償。換句話說,與人通姦構成夫妻之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之法定原因之一,是即為與人外遇應負之民事責任。


不過,應注意的是,主張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訴請離婚時,如夫妻之他方於事前同意事後宥恕知悉後已逾六個月自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,不得請求離婚 (參民法第一○五三條) 。


實務上,外遇發生時,經常先提出刑事通姦告訴,於告訴犯罪偵查期間,雙方達成協議重建家庭,或是和解協議離婚取得子女監護權、贍養費後撤回刑事通姦告訴;如係無法達成和解,而需繼續追訴通姦犯罪,且有意透過法院裁判離婚時,應注意於六個月內必須同時提出民事之外遇離婚訴訟,否則,將因超過前述除斥期間而不得提出離婚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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